典型案例十七:
临时司机公车私用 副局长受处分
2015年6月,W市纪委监察局对该市某局吴某所在单位公车私用问题进行立案调查。
经查,吴某在任该市某局副局长、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,分管该执法大队车辆管理等工作。2015年6月3日下午,该执法大队临时司机赵某违反规定,擅自驾驶本单位执法车辆处理私事,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。
分析意见:
吴某身为共产党员、执法大队大队长,分管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,因其管理不到位,导致本单位出现公车私用问题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构成失职渎职错误。经W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139条的规定,给予吴某党内警告处分。
分析理由: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139条规定:“对因工作失职、渎职,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,但给本地区、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,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,但给本地区、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,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”
公务用车的管理职责主要在单位,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,强化对车辆的管理。因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不力,工作失职,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该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本案中的赵某,虽然只是单位临时司机,但是其用来办理私事的车辆却是单位的公车,而且还是执法用车,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公车私用。吴某身为副局长、执法大队大队长,作为所在单位分管公车管理工作的领导,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车辆。该单位发生公车私用问题,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吴某作为分管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不严、监管不力之责,应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,构成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9条所规定的工作失职、渎职行为。综上所述,应当对吴某的行为按照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9条的规定,追究纪律责任。
新旧对比:
本案中,临时司机赵某公车私用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,按照旧版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9条的规定,分管公车管理工作的吴某被追究纪律责任。
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,则应适用新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00条的规定:“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”
评论:
提及公车私用,最容易让人想到的是领导干部,却常常忽略了开公车的司机。少数公车司机,俨然把公车当成了“私车”,一人开车,全家使用,公然上演“车轮上的腐败”,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形象。
司机将公车拿来私用,本人担责毋容置疑,但管理公车的相关单位及领导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本案中,司机公车私用,看似司机本人自律不严,但究其根源,还是所在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疏于管教或者“管教无方”,没有时刻绷紧监督管理之弦。
吴某因单位临时司机公车私用而受到查处,无疑为大家敲响了警钟:领导干部在自身遵纪守法、严于律己的同时,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管,否则总有一天会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而付出代价。
(每月一案由纪检监察室提供,本期来源:省纪委网站)